各化妆品经营单位(含美容美发店):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部分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京药监保化〔2008〕23号)的要求,我局将对部分不合格化妆品依法开展查处工作,现将查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对照《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见附件1)和《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见附件2)认真进行自查,如发现附件中所涉及批号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速报我分局,联系电话:80118953 / 89700492。
二、分局将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附件中产品的监督管理,对不合格化妆品,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2.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