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京药监保化〔2008〕16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8〕85号)和卫生部2007年第7号公告的要求,我分局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对所生产经营的品种认真进行自查,具体要求如下: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通用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的一致,不得使用药品名称命名。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必须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的内容印制。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向供货方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核对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不得经营使用药品名称命名,宣称预防治疗作用及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与批准证书不一致的保健食品。
3.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4.化妆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检查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违法问题的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7月17日前上报分局保化科。
联系人:蔡娟 武贵勉
联系电话及传真:80118953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