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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关于 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相关事项的通知


  2007-06-26

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卫生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告(2007年 第7号)”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健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列的物品。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效及暗示治疗作用。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守法诚信地开展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分局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扰乱保健食品秩序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OO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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