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含美容美发店):
为进一步规范昌平区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化妆品质量公告》([2006]第3期,总第4期)公布内容,分局将开展查处不合格化妆品工作,现将查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对照《2006年下半年化妆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明细表》(见附件)认真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3月10日前上报自查结果,如发现附件中所涉及批号的产品,请及时封存,并立即报告我分局。联系人:蔡娟,电话及传真:80118953。
二、分局将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附件中产品的监督管理,对不合格化妆品,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006年下半年化妆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明细表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1:2006年下半年化妆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