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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 关于开展2007年化妆品抽检工作的通知


  2007-02-06

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含美容美发店):

为进一步规范昌平区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2007年化妆品抽检工作部署,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我分局将于20072月至11月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产品抽检,请各生产和经营单位积极配合。

 

附件:2007年昌平区化妆品抽检计划

 

 

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7年昌平区化妆品抽检计划

 

根据《2007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现制定2007年昌平区化妆品抽检计划。

2007年我昌平分局承担化妆品抽检任务40件。

时间

数量

项目

对象

备注

2

4

微生物、重金属

经营企业

祛斑类

3

6

微生物、重金属

经营企业

祛斑类

3-10月(8个月)

12

 

生产企业

 

2-11月(10个月)

18

 

经营企业

非限定品种

非限定品种为非本市生产的进口类、香水类、彩妆类(非眼部)、儿童类、祛斑类、染发类、防晒类、客用类和眼部用化妆品以外的品种。祛痘类检测项目为微生物、重金属、激素,美白类(宣传美白功效)为微生物、重金属、果酸,其余均为微生物、重金属。

一、职责及抽检任务分工

化妆品抽检相关工作由我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实施。职责:做好抽检计划实施工作,管理抽检信息,及时总结上报等。

二、抽检工作实施

1.抽检工作程序:参照《北京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和分局制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抽验工作程序》执行。

2.抽检要求:

(一)按抽检工作程序执行;

(二)及时关注全市抽样情况,避免重复抽样;

(三)月底前上报当月抽样情况(电子版)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简称市局保化处),同时在时限内完成工作。

3.样品抽检数量及处理:

(一)抽检数量:

 

送样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分局留存

检验

留样

标签

实际用量

3个且总重量≥60g

1个且≥4g

1

(二)采样产品处理:

1)封样:3+1(送检检测用样品3倍量+复检和仲裁用样品1倍量),封样应严密不易破坏;

2)检测及复检和仲裁样品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按要求进行产品确认、送检、检测结果告知;

4)送检期间做好样品储运工作;

5)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报主管领导后移交稽查处理。

 

主题词:化妆品  抽检  通知               

  市药品监督局昌平分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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