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含美容美发店):
为进一步规范昌平区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2007年化妆品抽检工作部署,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我分局将于2007年2月至11月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产品抽检,请各生产和经营单位积极配合。
附件:2007年昌平区化妆品抽检计划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7年昌平区化妆品抽检计划
根据《2007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现制定2007年昌平区化妆品抽检计划。
2007年我昌平分局承担化妆品抽检任务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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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数量 |
项目 |
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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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4件 |
微生物、重金属 |
经营企业 |
祛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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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6件 |
微生物、重金属 |
经营企业 |
祛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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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月(8个月) |
1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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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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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月(10个月) |
1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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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 |
非限定品种 |
非限定品种为非本市生产的进口类、香水类、彩妆类(非眼部)、儿童类、祛斑类、染发类、防晒类、客用类和眼部用化妆品以外的品种。祛痘类检测项目为微生物、重金属、激素,美白类(宣传美白功效)为微生物、重金属、果酸,其余均为微生物、重金属。
一、职责及抽检任务分工
化妆品抽检相关工作由我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实施。职责:做好抽检计划实施工作,管理抽检信息,及时总结上报等。
二、抽检工作实施
1.抽检工作程序:参照《北京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和分局制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抽验工作程序》执行。
2.抽检要求:
(一)按抽检工作程序执行;
(二)及时关注全市抽样情况,避免重复抽样;
(三)月底前上报当月抽样情况(电子版)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简称市局保化处),同时在时限内完成工作。
3.样品抽检数量及处理:
(一)抽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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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样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分局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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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
留样 |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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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量 |
≥3个且总重量≥60g |
≥1个且≥4g |
1个 |
(二)采样产品处理:
(1)封样:3+1(送检检测用样品3倍量+复检和仲裁用样品1倍量),封样应严密不易破坏;
(2)检测及复检和仲裁样品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按要求进行产品确认、送检、检测结果告知;
(4)送检期间做好样品储运工作;
(5)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报主管领导后移交稽查处理。
主题词:化妆品 抽检 通知
市药品监督局昌平分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印发